To Wellbeing|My Smartphone Doctor?

In December 2015, China's first internet hospital, the Wuzhen Internet Hospital, was officially established. Smartphones are also making healthcare more accessible.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consider its security features, data rights and other factors.

2 years ago   •   11 min read

By LY Foundation

Introduction

In December 2015, China's first internet hospital, the Wuzhen Internet Hospital, was officially established. Just as print publications made information accessible to the masses, smartphones are also making healthcare more accessible.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consider its security features, data rights and ethical governance, as well as economic feasibility and other factors. The main text reads as follows.

致健康|我的智能手机医生?

随身健康管理师

微信和支付宝可以用来记录步数,手机应用和智能手环/手表还可以用来记录心率、睡眠和卡路里消耗。

截至2022年六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10.47亿,生活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我们,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移动设备收集一些个人的健康数据,帮助我们管理自己的健康状况。

数字化带领我们进入“万物皆可算”时代,我们能够获得很多以往无法获得的数据。健康追踪——与人体日常生理活动、状态直接相关的量化和监测过程,可以被看作是“量化自我”(自我数据追踪)在健康管理领域的典型应用。

我们在移动设备上安装各种各样应用程序的习惯,也让智能手机收集更多的检测数据成为可能,边界拓展至不限于从视力到血压的测量。哪怕当下需要在医院或诊所的实验室进行的血液检查,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智能手机的附加程序设备实现。

当我们借助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获取身体状况信息时,这样的体验接近于依靠医生来完成检查,屏幕上的可视化信息和简单的预测性分析,则可以被想象成“智能手机医生”与我们的“交流”。

告别被动医疗

医疗技术的更迭与创新,往往要比智能手机、电子设备等消费品的更新换代更加缓慢,但数字医疗正积极推动着医疗行业加快变革的步伐。从收集医疗数据到通过手机开展实验室检查,个人将越来越有能力驱动自己的健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医生的依赖。

智能虚拟健康助手等技术,曾经只是心脏病学专家埃里克·托普在其著作《未来医疗:智能时代的个体医疗革命》的畅想,如今已经走进应用场景。赋予患者更多的自主权,实现“以患者为中心”的个体医疗革命,是《未来医疗》一书的要义,也是埃里克·托普所倡议的民主医疗的主旨。

在传统医学中,医生是拥有着裁决权和解释权的权威人士,患者在接受治疗时更多地是被动接受。人称“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坚持认为不应当让病人知道诊疗的情况,只有医生群体才能够掌握相关的医疗知识和信息。

在医患互动的语义阐释中,“Patient”(患者)最初指“承受痛苦的人”,来源于古希腊动词“Pashkein”(意为“去承受”),暗示了患者处于被动的角色地位。对此,埃里克·托普在《未来医疗》中提出,“患者”应当指的是积极参与自身治疗、争取博得与医生同等的尊敬、对自身所有医疗数据和信息都知情的人。

曾经的患者,很难在医生缺席的情况下,获取自己的医疗健康数据。如今,随着科技发展和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个人越来越能够监控自己的健康,参与医疗决策。《未来医疗》更是提出,患者作为个体参与者(Individual Active Participant),应当上升到与医生共同决策的级别上来。

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是一个东西吗?

有效且有意义的医疗数据,是移动医疗必备之利器。随着数字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多,各种概念和服务产品层出不穷,术语浪潮中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引人瞩目,却也容易被混淆。

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并不等同,数字健康概念是涵盖范围最广的,数字医疗次之,数字疗法范围最小。基于不同的风险等级,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产品所要求的证据强度和监管力度也不同。

数字健康、数字医疗与数字疗法三者比较

按照国际数字疗法联盟(Digital Therapeutics Alliance,DTA)的定义,上文提到的常见大健康类移动应用,包括互联网医院平台等帮助个人改善生活方式的健康相关产品,都可以被归纳到数字健康(Digital Health)的范畴之下。

数字健康产品已经成为预防、诊断、治疗和管理健康和疾病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个人能够依靠数字健康应用程序追踪自身健康状况并自我调节,而对于临床医生来说,数字健康产品可以帮助了解患者情况,为远程会诊提供便利。

基于功能覆盖范围和临床证据要求的差异,数字健康产品中,具有循证依据、包含检查/干预功能的产品则被定义为数字医疗,包括适用于医疗流程的数字化诊断、数字化生命标志物、远程患者监控设备等产品。

过去几年里,中国数字医疗领域的创新以开发“连接”功能为主,一个突出案例就是以提供远程服务和开具电子处方为基本特征的互联网医院

2015年12月,我国数字医疗与分级诊疗发展进程中的巨大进步——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正式建立。虽然地处乌镇大桥西一幢古香古色的小楼里,但真正的乌镇互联网医院在网上营业,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预约挂号、线上诊疗、电子处方、检查复诊、手术预约、药品配送、医保结算等服务。

图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对于初诊患者,乌镇互联网医院提供分诊、预约、咨询服务,帮助患者和线下医院实现更高效的匹配。对于复诊患者,乌镇互联网医院通过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技术、可穿戴检查设备,直接帮助医患间完成在线复诊和远程会诊。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连接功能,乌镇互联网医院连接了全国3200多家医院和30万名医生,让不管是边远山区还是发达城市的老百姓,在无边无界无形的乌镇互联网医院都可以享受到同等质量的医疗服务。在乌镇互联网医院成立之后的后续几年内,互联网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数量由2018年的100多家,增长到截至2021年上半年的1600余家。

在数字医疗之中,数字疗法(Digital Therapeutics)又特指由高质量软件程序驱动的循证治疗性干预,服务对象更强调着眼于患者,针对患者特定疾病提供预防、管理、治疗等干预措施。

数字疗法和一般健康应用软件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数字疗法都是针对某一特定疾病开发的,这些疾病往往以慢性病为主。数字疗法可以优化患者的个体化用药方案,克服医生治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问题,在对疾病的管理和防治方面展示出良好的前景。多款数字疗法产品在糖尿病、失眠、注意力缺陷多动综合征、轻度认知障碍等疾病上获得了肯定疗效。

2020年11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第一款数字疗法产品,作为处方由医生为患者直接开具,打开了中国数字疗法的审批通道。

2020年中国数字疗法元年之后,更多的数字疗法正在逐渐走向临床。2022年3月《新华日报》报道,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数字疗法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和诊疗项目将在江苏省全省进行试点。

当代医学正面临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的高发病率带来的严峻挑战,2018年发布的《健康管理蓝皮书》显示,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约3亿人,城市和农村因慢性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分别高达85.3%和79.5%。而数字疗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疗方法,为慢性病和其他疑难性疾病治疗提出了新的探索方向。

智能手机难成良医

如同印刷刊物让信息大众化一样,智能手机也将让医疗大众化。不过,智能手机真的可以像医生一样帮助我们进行疾病管理吗?相关应用程序和工具都值得信赖吗?

目前看来,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产品由于临床风险较大而受到更高的循证和监管要求,不受监管的商业数字健康工具却也受“买者自负”约束,这在原本就受信息不对称困扰的医学诊疗中尤其具有挑战性。

买者自负源自拉丁文“Caveat Emptor”(意为“货物售出,概不退还”),在英文中的对应的是“Let the Buyer Beware”,系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自己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损失。

依据买者自负理念,数字健康产品的用户有责任对产品已存在或潜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谨慎和注意,自行作出独立的识别与判断,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

而数字健康类别下的健康管理APP,尽管宣称能让人更健康,却没有实质临床证据的支撑,在应用商店上架也没有面临比其他普通应用更高的门槛和限制。

一项2022年在《Journal of Medical Internet Research》发表的研究显示,研究者通过衡量监管备案文件和临床试验的数量发现,许多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的数字健康产品并不具备临床稳健性。研究人员将低临床稳健性评分视为“医疗保健技术领域存在重大差距”的证据。

最重要的是,隐私和安全问题在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的分类界限之上。即使是有必要临床证据的数字健康产品,我们也应该考虑它的安全特性、数据权利和治理的伦理,以及经济可行性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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